(原标题: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 -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 第四条:大股东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持股变动的禁止情况 -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 第八条:存在多种情形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离职后半年内等。 - 第九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十一条:存在多种情形下,大股东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被上交所公开谴责等。 - 第十二条:存在多种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上交所公开谴责、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等。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特定时点或期间内申报其个人信息。 - 第二十六条: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 -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 -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