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处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公众媒体信息的管理,密切监控重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上证 e互动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单位,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应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证券部。 (二)上报舆情工作组及监管部门证券部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对于相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流程: (一)一般舆情的处理: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理: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密切关注舆情变化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①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②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③保证公司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④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发布澄清公告;⑤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及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