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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智能: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2月)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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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4年12月))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须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担保申请人提出对外担保需求;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

第四章 订立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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