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受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孔维维律师、郭子威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4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11月1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15:00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6901-01A单元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44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7,986,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352%,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87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63%。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1,115,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8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4,855,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43%;反对2,91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30%;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21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6450%;反对2,910,6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794%;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56%。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