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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 公司章程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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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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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三条:公司于 2021年 1月 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960.6423万股,于 2021年 2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264.4372万元。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第十二条:公司专注于背光显示模组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依托持续的技术投入和创新,不断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为客户提供高标准、高性价比的优质定制化产品和服务;发展成为全球智能显示行业光学解决方案一流服务商;为股东创造财富、为员工创造平台、为客户创造价值、为社会创造效益,实现企业股东、员工、客户、供应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价值最大化。 -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背光源、塑胶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国内贸易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背光源、塑胶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

第三章 股份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姜发明认购 3,133.1万股;潘连兴认购 3,133.1万股;深圳市南极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342.798万股;深圳市奥斯曼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 342.798万股;梁荣勋认购 191.672万股;徐贤强认购 110.58万股;毛崇文认购 73.72万股;潘景泉认购 22.116万股;张少漩认购 22.116万股。各发起人均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作为发起人出资。截至 2018年 7月 11日,上述出资已到位。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2,264.4372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董事会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章 监事会 -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视具体情况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章程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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