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767 证券简称: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4 债券代码:123103 债券简称:震安转债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2月 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震安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审计,公司 2023 年度经营业绩未达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对应的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作废处理。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 9月 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2年 9月 30日至 2022年 10月 9日,公司在官方网站公示了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及相关部门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三)2022年 10月 17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四)2022年 12月 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五)2023年 7月 24日,公司实施完成了 2022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47,228,6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 0.8109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47,712.7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 28.27元/股调整为 28.1889元/股。 (六)2023年 12月 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一)激励对象离职引起的数量变动 鉴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5.01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3度扣非净利润未达到《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相应激励对象(不含上述离职人员)第二个归属期拟归属的合计 39.618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由公司作废。综上,本次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共计 44.628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董事会意见 全体董事经审议,一致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本次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全体监事经审议,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 12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