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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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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见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3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投票程序、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14:30在江苏省张家港市东南大道一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462,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017%。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律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200,4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7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68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574,1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逐项审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表决结果,同时按照规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38,663,085股。投票情况:同意137,732,8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92%;反对71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7%;弃权21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0,643,9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9631%;反对71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17%;弃权2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51%。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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