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ST先河 公告编号:2024-083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2024年 6月,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年 8月,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利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李玉国先生和前实际控制人张菊军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和张菊军先生于 2024年 8月 19日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和张菊军进行立案。 2024年 11月 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日,公司收到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时任董事、总经理陈荣强先生和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沈超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沈超先生于 2024年 11月 8日分别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4年 11月 29日,公司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同日,公司收到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沈超先生通知,清利新能源、李玉国先生、陈荣强先生和沈超先生于 2024年 11月 29日分别收到河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2024〕23号、〔2024〕20号、〔2024〕18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公司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 6家子公司的 2021年年终奖,于 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 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 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 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2022年年终奖计入 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 4月 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先河环保上述将 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 2022年计提并计入 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 2022年成本费用 4,380.40万元,虚减 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 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2022年 1月 25日至 2023年 1月 30日,先河环保使用资金购买、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其中,2022年 4月 18日、26日,持有银行结构性存款最高余额达 44,000万元,占公司 2021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73%。期间,先河环保未披露上述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银行流水、交易合同、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先河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1. 对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万元罚款。 2. 对先河环保未按规定披露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万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2号)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青岛清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青岛清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 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部分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 5月 30日,青岛清利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编号:2022-022),称先河环保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玉国于 2022年 5月 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青岛清利转让了 5,667,480股先河环保股份,且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表决权委托给青岛清利行使。青岛清利合计控制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成为先河环保控股股东。张菊军间接持有青岛清利 51%的股权,为青岛清利的实际控制人。经查,王光辉通过控制青岛清利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核心资料,经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青岛清利 49%的股权,筹措青岛清利收购先河环保的主要资金等方式,对青岛清利施加重大影响,并能够实际支配青岛清利的行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披露的信息与上述情况不符。 2. 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部分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 5月 30日,青岛清利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的主要内容。经查,2022年 4月 6日至 5月 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青岛清利与李玉国除上述 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 5份协议。前述 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青岛清利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 5份协议内容。 青岛清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玉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玉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 5月 30日,李玉国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先河环保披露《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3份协议签署情况。经查,2022年 4月 6日至 5月 4日期间,就收购先河环保事宜,李玉国与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除上述 3份协议外,还签署了《股份转让意向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股份转让意向协议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二)》《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三)》等 5份协议。前述 5份协议对股份转让价格和表决权委托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李玉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未披露上述 5份协议,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李玉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8号)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 6家子公司的 2021年年终奖,于 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 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 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 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2022年年终奖计入 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 4月 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先河环保上述将 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 2022年计提并计入 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 2022年成本费用 4.380.40万元,虚减 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沈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万元罚款。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0号)的具体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先河环保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先河环保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初,先河环保将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河北正茂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正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河北正达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河北先进环保产业创新中心有限公司、四川先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久环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 6家子公司的 2021年年终奖,于 2022年计提并跨期计入 2022年的成本费用。2022年末,先河环保在未对 2021年年终奖跨期计提问题进行更正的情况下,又将母公司及上述 6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 2022年年终奖计入 2022年成本费用。2023年 4月 26日,先河环保公告披露 2022年年度报告。先河环保上述将 2021年、2022年年终奖均在 2022年计提并计入 2022年成本费用的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正)》第九条、第十九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二条的规定,虚增 2022年成本费用 4,380.40万元,虚减 2022年利润总额4,380.40万元,虚减金额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导致先河环保披露的 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利润总额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荣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70万元罚款。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6号)涉及的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0.5.1条、第 10.5.2条、第 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 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四、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