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11月))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维护股东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根据监管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执业资格,依法成立,熟悉国家财务会计法律,具有完成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等。 第五条 限制条件包括审计服务质量评价不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参加选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总所和分所不得同时参与竞投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六条 选聘程序包括审计委员会启动选聘工作,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资料,审计委员会审查、审议,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批准,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记录、审计费用变动等情况。 第八条 选聘评价标准包括审计费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等,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不高于15%。 第九条 选聘方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选聘文件应公开发布,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准备应聘材料。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包括制定选聘政策、流程,提议启动选聘,审议选聘文件,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监督及评估审计工作等。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串通虚假投标、未按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泄漏商业秘密等行为,公司有权终止业务约定。 第十八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调查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对改聘理由做出判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