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定价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宝鹰智慧城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出售其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上市公司、标的公司等本次重组各方之间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以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机构为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公司本次重组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标的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重组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重组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次重组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