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职权。 -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特定情形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 第六条:董事会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第九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十三条:提案内容应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提案。 -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临时股东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 第十九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设置会场,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表决时间和程序。 - 第二十二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三十四条: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 -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 第三十九条: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章 股东会记录 - 第五十八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人员、表决结果等。 - 第五十九条:会议记录应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其他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具体实施由公司总经理组织。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四条: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 第六十五条: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