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 第九条:证券部作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投资决策所需的有关资料,具体职责如下: -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 (二)对相关项目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证券部; - (四)由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会议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亦可采用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会议日期、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内容、发言要点、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