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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国际: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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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星璜巷101号咸亨科技大厦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来兴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9日9:15-15:00。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16人,代表股份281,983,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611%。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1,309,9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10%;反对38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371%;弃权28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1019%。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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