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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莱: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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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有关内容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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