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875人,代表股份 33,479,9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7474%。
-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经营范围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