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亚士创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亚士创能
股票代码:603378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远洋国际中心C座2304室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编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亚士创能拥有权益的情况。 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亚士创能中拥有的权益。 5.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6.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手续。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成立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法定代表人:胡天翔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政路589号15栋1901房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53MCRA5E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9年0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主要股东名称:胡天翔(持股30%)、席方远(持股20%)、邢贺(持股20%)、史殿术(持股15%)、李伟(持股15%)。
第二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未来持股计划 一、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亚士创能未来发展前景及投资价值认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亚士创能股份累计权益增加达到5.14%。本次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尚无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进一步的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0股,0%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22,030,000股,5.1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标的股份 1.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22,030,000股股票(占总股本的5.14%)转让给乙方。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 股份转让款 2.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单价为7.50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65,225,000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贰拾贰万伍仟元整,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书面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甲、乙方确认,上述股份转让款系乙方受让标的股份支付的全部对价,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票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3. 付款安排 3.1 本协议签署并发布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支付定金5,000,000元; 3.2 本次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双方共同向交易所申请本次协转申请,期间乙方可继续支付转让款,乙方最迟应当在取得交易所无异议确认函后20个交易日内支付至90%转让款,计人民币148,702,500元。 3.3 在中登公司完成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后5个交易日内,乙方付清定金冲抵后的转让款余款,计人民币11,522,500元。 4. 标的股份的过户 4.1 甲、乙方同意,于本转让信息披露公告后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上交所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乙方依约付清定金和90%转让款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方应共同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协议各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4.2 甲、乙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4.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视为标的股份交割日。 4.4 本次股份转让过程涉及的各项税费由协议各方根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独立承担。 5. 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 5.2 在过渡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 5.3 在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继续由甲方享有。 6. 陈述与保证 6.1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甲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甲方具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完全合法的权利,同时甲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上市公司出具/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份过户等手续,并负责按要求向上市公司签署为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必须的全部相关文件。 (4)股票过户手续办理前,保证本次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形,过渡期内不新增质押,标的股份不涉及、也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或情形。 (5)在过渡期内,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人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等任何安排,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设置任何第三方权益。 (6)保证其将积极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尽快办理股份过户所必须的审核程序和登记手续,确保乙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合法取得标的股份。 6.2 为本次股份转让之目的,乙方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1)乙方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已完成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批准和同意文件,不会因其他因素而使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受到阻碍,同时乙方进行本次股份转让未违反任何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承诺或其他对其适用的法律文件中的任何约定或规定。 (2)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受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3)乙方保证本次交易的资金均来自受让人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 (4)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作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减持规则合法合规进行股份减持;同时,乙方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时通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等信息披露工作。 (6)乙方作为私募投资基金,保证已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履行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合法存续。 7. 保密条款 协议各方应保证,在本协议相关内容公开披露前,各方及其关联方、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违规买卖或指使他人违规买卖标的公司的股票。 8. 违约责任 8.1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 8.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致使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蒙受任何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经济损失赔偿守约方,并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8.3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办理交割标的股份的手续或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手续的(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的除外),每逾期一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乙方已经支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非由甲乙双方的原因造成延期,则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8.4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乙方应付未付款项并按照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LPR)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其进行解释,该等法律应适用于本协议及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 9.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或者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无法协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0.1 若本协议内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约定于任何方面在适用法律上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能执行,本协议内的其余约定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将不受任何影响或其效力将不被削弱。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议各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10.3 本协议经协议各方签署后生效,并取代本协议签署前全部或部分各方之间就本协议项下所述事项已达成的任何意向、备忘(如有)。 10.4 本协议签署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变更本协议。 10.5 本协议可因以下任一原因而解除、终止: (1)经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2)因法律及政策环境的变化致使本协议失去其履行的可能或履行已无意义; (3)因不可抗力或者三方以外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协议不可履行,且经本协议各方书面确认后终止; (4)在本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前,标的公司发布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筹划公告时,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但甲方故意拖延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情形除外; (5)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转让款,且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减持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未曾发生其他买卖亚士创能股份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本报告书文本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原件 3. 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以供投资者查询。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本企业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签署日期:2024年11月27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 上市公司名称 |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股票简称 | 亚士创能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名称 | 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编号 SB9750) | | | |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 |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协议转让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22,030,000股 持股比例:5.14% | | |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 | |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 | |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否 □ 不适用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珠海市横琴财东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财东汇鑫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