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能环境: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12日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于2024年11月27日14:30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刘泽军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9:15至15:00。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相关规定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0日。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622人,代表股份363,806,5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33,703,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经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1. 《关于调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所审议的议案已经特别决议表决并获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