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华资实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24年11月27日召开,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2日发布,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0,398,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7.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68,7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0%。
审议《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40,774,4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16%;反对67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弃权11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