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天普股份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255 证券简称:天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3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元 - 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1/29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2/2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1月 15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 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4,08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497,600元。
三、相关日期 - 股份类别:A股 - 股权登记日:2024/11/29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2024/12/2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 股东浙江天普控股有限公司、尤建义、宁波市天昕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普恩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相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所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年以内(含 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元。 -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98元。 -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98元。 -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金龙路 5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9973312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