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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民股份: 航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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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航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71号

致: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王丹亭律师参加航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5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公告。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5日14:00在杭州萧山航民宾馆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同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以及9:15-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145人,代表公司股份598,234,8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60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580,384,91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854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17,849,9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748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597,91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8%;反对279,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45,2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731,617股,反对279,186股,弃权45,27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61%。

本所律师认为,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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