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 11月 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在建项目的议案》,为实施在建项目“北方集成电路二期电子大宗载气项目”的建设,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8,000.00万元向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宏电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金宏”)进行实缴出资,使用全部剩余超募资金人民币 394.37万元(截至 2024年 10月 31日余额,具体金额以实际转出时为准)向北京金宏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为 3年,借款期限自实际借款之日起算。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事项已经 2024年 9月 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 2024年 10月 14日召开的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