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2024年10月2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及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等事项。2024年11月9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单独持有59.80%股份的股东张伟明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议增加上海盛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等事项。2024年11月14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21日下午14点50分在上海市嘉定区汇发路301号盛剑大厦如期举行。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的内容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1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6,560,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0707%。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在审议前述议案时,与部分议案有关联的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通知和补充提案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票数和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部分提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