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三友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52名,代表股份 88,402,02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5.58%。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议案一:《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上述议案一为普通决议议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通过。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