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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子: 东方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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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方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接受东方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孙广亮律师、邢其贤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该决议分别已于2024年10月23日、2024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16人,代表股份525,927,1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70%。其中,参加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369,792,2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815%。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11人,代表股份156,134,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55%。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计714人,代表股份156,151,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6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方正基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股东代表及监事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

1、议案名称:《公司 2024年三季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525,168,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7%;反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弃权5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393,0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41%;反对250,1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2%;弃权50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8%。审议结果:通过。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结果如下:同意524,911,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8%;反对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584,1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5,136,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5%;反对431,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65%;弃权584,12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1%。审议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为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必备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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