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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坛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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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2.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3.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8日下午14:30在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7,499,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4884%。
  8.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股份384,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7104%。
  9.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749,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781%。
  10.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1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2,749,35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781%。
  11.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1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14.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5.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6. 表决结果:《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477,161,0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2%;反对23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本议案获得通过。
  17.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2,411,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3%;反对232,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0%;弃权10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18. 结论意见

  1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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