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引力传媒: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罗衍记))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引力传媒 证券代码:603598 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世茂大厦12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 11月 1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 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力传媒”或“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4.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1.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鉴于公司控股股东拟进一步降低个人负债意愿迫切,同时为引入认同公司成长价值的投资者,优化股东结构,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部分公司股份。 2.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罗衍记先生于 2024年 11月 12日通过引力传媒对外披露协议转让的减持计划:罗衍记先生计划于 2024年 11月 15日开始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不超过1450万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40%,协议转让受让方与罗衍记先生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权益变动方式: 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先生持有 99,246,3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6.97%;其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持有 2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45%。 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罗衍记先生持有 85,746,3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31.94%;其一致行动人合创盛世持有 2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7.45%。 3. 2024年 11月 16日,罗衍记先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5.029%。
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主体:甲方(转让方):罗衍记;乙方(受让方):上海偕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偕沣 305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 标的股份: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3598.SH)于2005年 8月 10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设立,2015年 5月 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总股本为 268,462,900股。截至 2024年 9月 30日,甲方拥有标的公司 99,246,300股股份,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36.97%。本次转让的标的股票为甲方合法持有的标的公司股票共计 13,500,000股,占标的公司总股本的 5.029%。 3. 转让价款:标的股票转让单价为 14.40元/股,标的股票转让价款为 194,400,000.00人民币。乙方应以现金的方式,全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乙方分两笔支付:(1)标的公司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 10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 110,000,000.00人民币;(2)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后 30个自然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尾款 84,400,000.00人民币。 4. 重要承诺事项: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乙方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减持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标的股票。
股份转让协议的其他情况说明: 1.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手续。 2.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的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会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1. 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蒋丽女士于2024年 8月 12日与上海泉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 15,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60%)转让给泉桥基金。上述股份已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过户手续,过户日期为 2024年 9月 30日。
其他重大事项: 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