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52 证券简称:航天南湖 公告编号:2024-034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6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 51号”变更为“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津东路 9号”。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上述变更注册地址的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 序 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的条款 | | --- | --- | --- | | 1 | 第五条公司住所:荆州市沙市区 金龙路 51号。 | 第五条公司住所:湖北省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津东路 9号 | | 2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 |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一)公开发行股份; | |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 |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 | |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 | | 3 | 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 |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上述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且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上述人员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 | 4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四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 5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 |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 6 |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 | 7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 8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 | |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9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年; | |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 |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 | |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五)个人因负债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注:1、因《公司法》(2023年修订)不再区分“股东会”(有限公司)和“股东大会”(股份公司),故将本章程中的“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且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2、因增加第一百八十六条,其他条款序号相应变更。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本次变更的内容和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11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