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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洲智能: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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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汇洲智能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 公司已就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和本次注销履行了必要程序,包括多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和通过。
  2. 2024年 11月 15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3.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期间为“自预留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股票期权授权完成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4. 根据公司 2023年 12月 21日发布的《关于 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司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3年 12月 26日至 2024年 11月 4日止。
  5. 根据公司说明,公司 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在预留授予期权的第二个行权期截止日完成自主行权,公司决定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注销 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行权的 1,586,800份股票期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以及注销等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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