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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新能源: 宝新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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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新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公告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387,73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81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28名,代表股份数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477%。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4. 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
  5. 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6.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表决结果:

  8. 关于2025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掉期业务的议案:同意428,753,298股,占97.2246%;反对12,038,613股,占2.7299%;弃权200,900股,占0.0456%。表决结果:通过。
  9. 关于2025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437,523,359股,占99.2133%;反对3,187,802股,占0.7229%;弃权281,550股,占0.0638%。表决结果:通过。
  10.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436,659,770股,占99.0174%;反对3,345,890股,占0.7587%;弃权987,151股,占0.2238%。表决结果:通过。

  1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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