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新能源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信息公告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经济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15日下午15:00召开,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4名,代表股份数387,734,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81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28名,代表股份数53,258,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4477%。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关于变更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436,659,770股,占99.0174%;反对3,345,890股,占0.7587%;弃权987,151股,占0.2238%。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