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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电股份: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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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陕西岚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 光电股份于2024年10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北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 2024年11月15日下午2:30,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董事长崔东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13名,代表股份250,384,3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2145%。
  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9.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0. 本次股东大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1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12.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和相关授权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 赞成票股份数13,321,55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925%,反对票股份数为10,771,66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280%,弃权票股份数为4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
    •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赞成票股份数242,179,6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231%,反对票股份数为4,76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7%,弃权票股份数为3,4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52%。
  13. 结论意见

  14.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光电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光电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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