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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鑫股份: 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佘砚)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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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佘砚))

提名人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余砚为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佘砚已同意出任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如是,需说明自解除职务之日起是否届满十二个月。

包括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浙江众鑫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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