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1月15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陈晓纯律师、李嘉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66名,代表股份数41,761,144股,其中股东海瑞祥天生物科技(集團)有限公司、John Li(李纪阳)对所审议三项议案均回避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6,429,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量的23.88%。现场及通过线上方式出席会议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未发生公司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浩欧博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