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公司已于2024年10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4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北院路888号行政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于2024年11月14日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8,509.0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13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及会议材料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880,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25%;反对516,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3%;弃权111,5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