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宁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济南 重庆 苏州 长沙 太原 武汉 贵阳 乌鲁木齐 郑州 石家庄 合肥 海南 青岛 南昌 大连 银川 •拉孜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斯德哥尔摩 纽约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19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6 、38799348 传真:(+86)(20) 3879 9348-2001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接受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钟成龙、林嘉豪律师出席安居宝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居宝董事会根据 2024年 10月 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安居宝董事会已于 2024年 10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等相关网站上刊登了《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 11月 14日 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年 11月 14日 14:30在广州开发区科学城起云路 6号自编一栋 A会议室召开。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安居宝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均为 2024年 11月 6日 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安居宝的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07,284,180股,占安居宝总股本的 54.752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安居宝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179人,代表股份数2,503,583股,占安居宝总股本的0.4461%。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 2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居宝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安居宝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308,685,6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42%;反对 1,009,303股;弃权 92,850股。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401,4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55.9770%;反对 1,009,303股;弃权 92,850股。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安居宝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