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4年10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5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5:30在河南省南阳市信臣东路88号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号会议室召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511,4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039%。
-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109,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24%。
- 本次股东大会对《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该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 表决情况:同意72,347,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0%;反对271,7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42%;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8%。
-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6,836,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98%;反对271,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1%;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1%。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