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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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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1.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会议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3.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在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工业区德胜路888号公司五楼一号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庄耀中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4.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5.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6.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30人,代表股份930,610,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2233%。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7.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8. 本次会议对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 《关于新增公司2024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非关联股东同意136,279,751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2155%;反对967,295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7042%;弃权110,34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803%。表决结果:通过。
  9. 结论性意见

  1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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