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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新能: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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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1. 会议召集及召开程序
  2. 召集:根据2024年10月28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召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下午14:00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东宝路830号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东宝生物能源分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当日交易时间段。

  4.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5.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0,260,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170%。
  6.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德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7.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8. 表决程序

  9.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10. 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与德恒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11. 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12. 表决结果

  13.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90,201,95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54,18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600%;弃权4,3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49%。
  1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01,957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77.5362%;反对54,189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0.8044%;弃权4,322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594%。

  15. 结论意见

  16.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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