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井松智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天律意 2024第 027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刘倩怡、杨帆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天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43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4,201,1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3811%。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