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浙江新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在杭州市凤起东路8号4040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坚群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1,872,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848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559名,代表公司股份30,32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613%。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561名,代表公司股份1,902,329,3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109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206,214股,反对3,961,800股,弃权161,37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6.4053%。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26,206,214股,反对3,961,800股,弃权161,379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4053%。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能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2.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01,686,093股,反对421,700股,弃权221,60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