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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智航: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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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召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受公司委托,指派张鼎城律师、黄丽萍律师(以下简称“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德恒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4. 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等发布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7.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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