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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港: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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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年10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2日15:00在南京市鼓楼区公共路19号南京港口大厦A座1922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建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0人,代表股份总计332,402,8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741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327,604,6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763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8人,代表股份4,798,1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77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述议案予以投票表决:

  1.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 表决情况:同意332,217,2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2%;反对160,36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25,23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612,5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20%;反对160,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21%;弃权25,2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58%。
  4. 表决结果:通过。

  5.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6. 表决情况:同意332,123,24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59%;反对267,1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4%;弃权12,47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7.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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