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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裕科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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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震裕转债”2024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2. 2023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23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19,5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4. 2023年10月20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1,95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119,500.00万元。公司可转债于2023年11月9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震裕转债”,债券代码“123228”。

  5. 公司本次回售事项:

  6. 根据《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中的约定,公司“震裕转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符合回售条件。
  7. 2024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震裕转债”中募投项目“年产3.6亿件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壳体新建项目”变更为“苏州范斯特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机铁芯新建生产线一期子项目”,并将剩余未投入金额人民币20,061.85万元全部变更投入至新募投项目。
  8. 2024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震裕转债”2024年度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9. 结论意见:

  10. 公司变更“震裕转债”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已履行内部批准程序并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11. 公司本次回售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震裕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给公司,但需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申报。
  12.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有关回售公告和回售结果公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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