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12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446,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71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调整全资子公司投资建设链式智能物流装备及汽车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项目并签订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57,442,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3,4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