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晨丰科技“晨丰转债”2024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丰转债"2024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金沈法意2024字1111第1135号
致: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委托,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晨丰转债")2024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持有人会议")进行见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修订稿)》(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4年11月1日,中德证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晨丰转债"2024年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公告中已载明了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和表决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持有人会议于2024年11月11日13:00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盐官镇园区四路10号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持有人会议于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投票采取记名方式表决。网络投票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0日15:00至2024年11月11日15: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17名,持有的本期债券张数共计768,630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本金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18.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表14名,持有的本期债券张数共计539,050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本金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12.99%;通过网络投票债券持有人3名,持有的本期债券张数共计229,580张,占公司本期未偿还本金且享有表决权的债券总张数的5.53%。
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本所律师、发行人代表及受托管理人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晨丰转债"(债券代码:113628.SH)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派的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针对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2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63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浙江晨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8,63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
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4.3.2条之规定:"召集人就实质相同或相近的前款一般事项议案连续召集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且每次会议出席人数均未达到本规则第4.1.1条约定的会议召开最低要求的,则相关决议经出席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即可生效"。中德证券已于2024年10月14日、2024年10月28日就上述议案连续召集两次会议,但由于出席会议的人数未达到会议召开最低要求,前两次会议未能有效召开,亦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本次会议为中德证券就上述议案连续召集的第三次会议,出席人数亦未达到会议召开最低要求,但上述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一以上同意,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