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国浩京律字2024第 0223号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24年 11月 11日召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年 10月 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年 11月 11日下午 14:00时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新庆路 28号会议室(协鑫能源中心)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董事长朱钰峰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79,617,4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2976%。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63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7%。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6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2,249,3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652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93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下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6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2,631,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26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7%。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 《关于增加 2024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计票。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增加 2024年度对参股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17,803,19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99.4593%;反对3,374,333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4104%;弃权1,071,800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0.130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8,185,7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709%;反对3,374,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50%;弃权1,07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1%。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