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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旺电子: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旺电子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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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旺电子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实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并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3.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核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4. 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5月15日公告《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公示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出具了公司《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 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8.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及数量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不高于授予价格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拟对触发回购情形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2,6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114,4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价格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2,6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9.39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196566),并向中登公司递交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注销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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