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96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3,626,0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 17.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6,999,994.30元,扣除发行费用 9,405,307.1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07,594,687.17元。
二、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情况 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光伏储能和片式通信磁性元器件智能制造项目”部分募集资金 9,200.00万元和“安全智能光储系统智能制造项目”剩余募集资金 3,367.66万元(不含银行利息和理财收益),建设新增募投项目“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铭普、泌阳铭普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1. 湖北铭普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青山支行 70090078801800001574 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 2. 泌阳铭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泌阳支行 41050174790809555555 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甲方 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70090078801800001574】/【4105017479080955555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模块及光器件产品改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5. 乙方按月(每月 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