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冠新材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3号。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具体为:2023年5月24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但公司未在2023年5月对股权激励的终止费用616.84万元进行测算并入账,而是在2023年12月底才将其入账。该行为不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问答五第三款的相关要求,并导致公司2023年半年报和三季报利润虚增616.84万元,资本公积金虚减616.84万元。同时,该行为也导致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公告的业绩预告和2024年2月24日公告的2023年度业绩快报不准确。闫洪嘉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赖锡安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五十二条第三款,决定对明冠新材及闫洪嘉、赖锡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并针对问题进行深刻反省。公司将严格按照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续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财务核算的规范性和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