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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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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情况
  2. 2021年5月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21年6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 2021年1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同意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5.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33,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4月2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胜蓝转债”,债券代码“123143”。

  6. 本次赎回的条件

  7.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自律监管指引15号》第二十条第一款,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8.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胜蓝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9. 根据公司2024年11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5日,公司股票价格已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胜蓝转债”当期转股价格(23.17元/股)的130%(即30.12元/股),已触发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10. 本次赎回的批准

  11. 根据《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
  12. 2024年1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胜蓝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胜蓝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13. 结论意见

  1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满足《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15号》《募集说明书》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且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15号》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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