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将有关事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10月1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及地点、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5日下午14:00在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三路五号公司研发中心一楼视频会议室举行,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议题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建国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代表和会议主持人签名。
3、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1人,合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3,906,7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87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23人,代表股份2,300,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067%。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一照多址、变更经营范围、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55,853,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反对145,0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弃权208,6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335%。
5、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